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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协会会员入会资格审查,提高会员信息的可靠性、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全面性,以保障协会会员权益,提供良好的服务,根据《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第一章 会员入会程序
(资料图)
第一条 企业(组织)或个人了解《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章程》,依程序自愿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(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简介);
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材料后,由秘书处核验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。经会长审核后,符合条件的,报请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。
第三条 由会长签发《关于批准加入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的通知》;
第四条 会员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,应在15日内交纳会费;
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,颁发会员证书;
第六条 协会召开理事会时,提请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二章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会长入会审批程序
第七条 符合理事及以上条件的会员企业,本人自愿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,将理事候选人名单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举手表决通过;
第八条 符合常务理事条件的会员企业,本人自愿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将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;
第九条 符合副会长条件的会员企业,本人自愿申请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并在征求所在区县或相关领导部门的意见基础上,将副理事长候选名单提请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。
第十条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由会长签发《关于批准加入天津市中小企业协会的通知》;
第十一条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收到入会批准通知后,应在15日内交纳会费;
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,颁发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证书。
第三章 退会审批程序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(最多1年)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经理事会确认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、违法违纪的行为,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后,予以除名,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四条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退会,除书面通知本会、交回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副理事长证书外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经2023年 4月15日市中小企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长扩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中小企业协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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